河北法制报讯 (曹嘉怡)近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32名学员与某培训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近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受理一系列深圳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32名学员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报名参加了该公司保定分公司名下培训班,该公司允诺所有学员如若未通过考试,根据签订的协议由保定分公司退款。2021年8月份,该培训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等问题停业,不再继续经营,但仍有大部分学员的学费未退。同年9月,32名学员将该机构起诉至莲池区法院,请求支付未退的培训费。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该培训机构支付32名学员学费的判决。
2022年1月,该培训机构未依照法律判决履行义务,32名学员无奈向莲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莲池区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对该培训机构名下资产进行调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分公司和深圳总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银行的22个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余额较大且未被冻结的存款。同时,莲池区法院依法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保定市莲池区某写字楼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该地址已变更成其他公司办公场所,通过询问了解到,被执行培训机构保定分公司已搬迁至附近一商铺。随后,执行人员来到该公司新址,发现已人去楼空,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线索。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莲池区法院对32名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法,讲明案件情况,决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2名申请执行人最终认可法院工作。随即,法院将被执行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深圳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这两个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承办法官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本案,失信“限高”等措施也不会停止,更不意味着“老赖”可以逍遥法外,申请人或者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案件执行,不受时效限制,这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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