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强 崔潇
互联网时代, “人人都有麦克风”, 个个都是传播者,人们可以在网络自媒体平台上畅所欲言。然而,“网络喷子”也随处可见。他们往往以使用网络暴力、满口脏话、挑刺找茬为乐趣,无论何人何事都会引发他们的恶言相向,把网络平台当作自己情绪的发泄场,却忘了对自己的言论负责。4月20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某系一名演员,被告张某某于2019年7月多次在其微博上发布“最讨厌陈某某,脾气出名的差耍大牌,合作过剧的人无一不知”等言论,更是夹杂不堪入目、信口开河的编造辱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言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真实性,使网友产生原告行为不道德、品德低下的社会评价,严重破坏了原告的公众形象,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故判决被告张某某在涉案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陈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七天,并向陈某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921.6元。
由于张某某仍未认识到自身错误,坚称“我就是在网络上随便说几句话,就让我赔这么多钱”,一直拒不履行判决,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峰峰法院执行局法官立即通知被执行人陈某某到庭,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就本案赔偿金的履行数额和履行方式等通过多方沟通协调,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使被执行人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即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朋友圈、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网络平台,言论虽自由,但绝不能肆意妄为。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 “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张某某就是最好的警示。无论网上网下,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蓄意侮辱诽谤他人,不跟风发表不当言论,以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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