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建革)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为平台,督促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严格履行考验期内的法定义务。近日,该院针对无正当理由,故意违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义务的一名未成年人举行了训诫暨家庭教育指导令宣告会。
据悉,去年11月11日,涞水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高某涉嫌刑事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九个月。其间,高某明知在考验期间内离开所居住的县域需要报请批准的情况下,无视父亲及近亲属的劝阻,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检察院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县域。由于其近亲属及时向检察院报告,避免了其他严重后果发生。鉴于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涞水县检察院决定延长高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至2022年11月11日。
此次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对高某进行了训诫,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悔过自新,遵守各项义务,做一个自觉守信自强的人。“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定认真反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行动表明我的决心,以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高某当即表态。
“希望你们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理念,共同做好监护教育,以本次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契机,教育引导孩子自食其力,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训诫会后,涞水县检察院根据高某家庭教育评估情况,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联合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及当地派出所民警,向高某的父母及近亲属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高某的父母及近亲属承诺今后将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共同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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