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苇
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制度是对在父母诉讼离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提供必要性保护的制度设计。父母的离婚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生活方式,直接表现为抚养、监护等方式的改变。在诉讼离婚中,儿童的抚养、监护及探望等事务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某些不足,河北经贸大学张庆林副教授所著《中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系统梳理了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从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探望权和程序保障四个方面,结合中国实际,对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制度提出了补充完善的立法建议。
该书以儿童权利保护为中心,遵循“为什么保护、如何保护”的逻辑进路,对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进行研究。在保护必要性方面,该书认为,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家庭权利是实现儿童家庭保护的重要方式,父母离婚改变了儿童的正常成长环境,对儿童的抚养、监护等方面产生直接且显著的影响。关于“如何保护”,该书从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两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在实体保护方面,针对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探望权三个问题,就儿童受抚养权,建议坚持子女本位思想,加强法官对子女抚养协议的公力监督,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就儿童受监护权,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具体规定离婚父母的监护职责,采用离婚父母对儿童以共同监护为主、单方监护为辅的模式结构,通过确立儿童财产报告等规范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制度;就儿童探望权,建议将探望权界定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明确子女的主体地位,细化探望方式,同时加强法官的督促力度,保障探望权的履行。其次,在程序保护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议完善我国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完善儿童的诉讼参与等程序,以充分发挥诉讼程序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该通过行使检察权,对离婚诉讼中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部分特殊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如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并成为指导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高指导原则和审酌标准。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儿童事业,切实保护儿童权利。我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着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该书作为结合理论研究和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相关立法建议,对于补充完善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也具有一定参考指导意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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