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张冬江)日前,我省制订的《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港口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我省是港口大省,但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还存在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尚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等多部门联动,形成污染防治合力,切实解决港口污染防治中的实际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
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厅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采取网上征集建议、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听取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了较成熟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条,针对近年来在港口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港口污染防治现状,进行了规范。《条例(草案)》明确属地政府应加强工作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明晰了监管部门各自职责,确定了港口经营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的主体责任;详细规定了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污染防治措施;细化了港口污染防治监管的措施和方式,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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