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
关于何贵芹与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何贵芹申请,我院拟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李刚名下位于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907号绿荫锦江大厦1号酒店楼1-1102号等2处不动产予以评估(不动产权证书号:430060457,430060458)中的仓储依法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石家庄市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联系电话:66879627)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庭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章晓兰: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倾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10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东安:
本院受理原告马庆陆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赵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皇文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谢英志: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森文与被告谢英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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