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石旭亚)5月10日,唐县人民法院签发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自当事人提出申请至审查终结,该院行政审判庭左青法官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生。
今年3月,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诉至唐县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刘某某到原告崔某某的住所索要财物,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崔某某受伤。经崔某某报警,辖区派出所于当日立案调查。崔某某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外伤性鼓膜穿孔、头皮挫伤。
5月9日,崔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唐县法院经审查,于5月10日作出(2022)冀0627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申请人崔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崔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刘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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