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常贵民 赵春豪)近日,阜平县人民法院城南庄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阜平县某小学和保险公司三方最终握手言和。
刘某系阜平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20年11月,其在学校课间活动期间,在学校娱乐设施上活动时不慎摔伤面部,虽经医院积极治疗,刘某面部仍遗留较大伤疤。次年10月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某小学通过某保险公司支付一万余元后,刘某父母与某小学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今年1月6日,该院立案。某小学以其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为由,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报告显示刘某的伤残等级因年龄增长一岁导致降级。另外由于刘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城乡接合区,双方就赔偿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发生较大争议。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刘某父母均在外地打工,收入微薄。为此,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式调解”。一方面对刘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另一方面,针对刘某的伤情未发生变化,仅因为年龄增长一岁才导致伤残等级由九级变为十级的情况,劝说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从人道主义和关爱青少年成长的角度出发,在赔偿方面对刘某给予适当照顾。同时,承办法官还积极联系当地教育局相关人员,从关怀下一代的角度,劝导被告某小学对刘某做出适当补偿。经过不懈努力,5月11日,争议三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愿给付原告刘某七万余元,被告某小学自愿给付原告刘某一万余元,三方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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