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23日
第04版:民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拒不退出 造成损失要赔偿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某市的刘先生于去年在老旧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发现该小区物业管理混乱,与业主矛盾日益突出。业主们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成立了业委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另找物业公司接管。今年2月,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并与新物业公司交接,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的必需资料等。然而原物业公司拒绝退出服务区域,一直赖着不走,既不做移交工作,又不从事相关服务工作,致使小区垃圾无法及时清运,小区安全无从保证。今年2月,刘先生和小区几名业主的轿车被划,但因小区公共视频摄像头损坏,公安机关迟迟无法破案。

刘先生找到原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称与小区已经解除服务合同,出了问题他们不应负责。刘先生和其他业主找了多次一直没有结果,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他们能否要求原物业公司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认为,刘先生和其他业主因原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该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义务不但属于后合同义务,同时也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民法典将物业服务人员的交接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可见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不履行该义务的不仅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保、治安以及消防等基本秩序,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视频设备作为现代物业服务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采取维修措施,而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对视频设备进行维修,导致业主的财产受损后不能及时寻找侵权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本案中,原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业委会已经组织新的物业服务人进场,但原物业公司既不交接,又不处理物业服务事项,致使业主的财产受损,应当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同时约束着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物业服务人积极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服务区域内的环保、治安等基本秩序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够构建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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