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一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广大司机的普遍共识。然而一些电动三轮车主以为这只针对驾驶汽车而言,殊不知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案件,被告人李某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参加喜宴饮完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回家途中,与停在路边的一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因为知道自己喝了酒,心里害怕,所以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但没过多久,其还是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0mg/100ml。李某追悔莫及,表示当初不该酒后驾驶三轮车,也不应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李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从重处罚。据此,5月5日,该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李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查获,该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且无论是在整车尺寸、重量、功率等方面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因此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范畴,依据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管是轿车、摩托车还是电动三轮车,只要是机动车,饮酒后驾驶均有可能触犯法律。请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饮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