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侯女士与杨先生年轻时在一个单位工作,杨先生年轻能干,尽管其貌不扬,但侯女士十分敬慕,在同事撮合下,二人结婚生子。
在随后的日子里,杨先生自己开了公司,生意做得风生水起。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杨先生也越来越忙,应酬也很多,每天早出晚归,让侯女士产生怀疑。她开始偷偷翻看丈夫的手机,寻找其出轨的证据,被杨先生发现后,二人大吵一架。杨先生说结婚二十年,他是个有责任心的男人,并让侯女士放心,他不会抛弃这个家。
侯女士却疑心重重,怀疑杨先生与女秘书有不正当关系,并找了一家所谓的“私人侦探”进行秘密跟踪,拍回了不少所谓的“证据”照片。当她拿出来与杨先生“算账”时,杨先生吃惊非小,并做出了解释。侯女士不依不饶,与杨先生天天吵架。杨先生非常生气,也不胜其烦,说他的行为坦坦荡荡,侯女士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并坚决要与侯女士离婚。
侯女士一听着了急,她打电话咨询,她的这种行为真的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柴赛超律师。
柴律师认为,侯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保持无形的精神需要的满足。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个人安宁,通常称为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侵害个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侵害隐私权。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前者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后者专指日记,即思想的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婚外恋等。对此进行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都构成侵害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隐私,是身体隐私,例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构成侵害隐私权。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兜底条款,凡是侵害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私密部位、生活安宁等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
结合本案来看,侯女士委托“私家侦探”秘密跟踪和拍摄“证据”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丈夫的隐私权,应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
柴律师在此提醒:信任是婚姻之本,只有信任对方,遇事多沟通,坦诚相见,互帮互助,两颗心才会贴到一起,婚姻才能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