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唐新花)5月13日,新乐市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执法不当问题,向新乐市某局发出今年首份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书。
新乐法院在审理原告新乐市某综合批发部不服被告新乐市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查明,原告从批发市场购买10斤韭菜,1元/斤,合计人民币10元。2021年6月4日,被告在执法巡查抽样中从原告处以每斤1.2元抽走5斤,剩余5斤原告以每斤1.2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2元。后经被告检测该批次韭菜含有农药残留。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0元,合计50012元的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该批次韭菜虽含有农药残留,但难以通过人眼识别判定;原告销售范围较窄,仅向市场销售了5斤,客观上对食品安全市场扰乱程度较轻,没有造成实际不良后果;且疫情期间商户的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故被告对原告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明显失当,不符合比例原则,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较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变更被告新乐市某局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012元。
鉴于新乐市某局执法管辖领域较为广泛,存在执法不当问题,为减少行政争议,规范执法行为,新乐法院从司法实践视角,向新乐市某局发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行政处罚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比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处罚幅度裁量的范围,避免出现处罚明显失当,最大程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得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该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新乐市某局高度重视,积极回应,督促落实,很快将处理结果函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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