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5月26日讯 (记者 封颖慧)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说明。为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和适应新形势需要,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一步明晰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职责,细化预防、处置和救助措施,强化法律责任,体现了实践性、创新性和河北特色。
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草案)》强调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治共享。摒弃将家庭暴力看作是个人私事、“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强调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反家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的职责;细化了牵头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在反家暴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多元主体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条例(草案)》体现事前预防为主和多元主体全面参与预防的理念。突出预防的基础性作用,规定了宣传教育预防、基层社会治理预防、单位部门预防、社会组织预防等措施,形成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同时,将反家庭暴力融入各部门各单位各组织工作日常,推动多元主体全面参与,主要体现为“八个纳入”:纳入普法规划、纳入法治教育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纳入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纳入法律服务范围、纳入婚姻家庭辅导内容、纳入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纳入业务培训。
在家庭暴力处置方面,《条例(草案)》规范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置措施和程序。规定了公安机关接警处置行为规范,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警情类别进行单列统计,统一录入标准,规范录入工作;规定了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送达、查访等内容;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证明、措施、作出、送达、执行等内容,细化了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保护令的职责,并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
在家庭暴力救助方面,《条例(草案)》提出重点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同时兼顾加害人。规定了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权利,在处置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同时,给予受害人以人道主义关怀;规定了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主体、条件、职责等内容;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及心理辅导的内容,有利于重构和谐家庭关系,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此外,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相关机构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出了对特殊保护群体应当直接出具告诫书的规定。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进行心理辅导,修复家庭暴力对其身心造成的伤害;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给予训诚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