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81条,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范。
数字经济已成为河北发展的“新名片”。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先后制定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20个专项行动计划。2020年,全省数字经济规模达1.21万亿元,居全国第11位,占GDP比重达33.4%。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仍存在核心产业规模小、制造业数字化水平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因此,在国家层面尚未进行专项立法的前提下,加强新兴领域立法探索,对破解数字经济发展难题,打造我省数字经济新优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我省首部数字经济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突出顶层设计,明确了数字经济的基本定位和发展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立了规划引领、开放合作等长远性、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数字经济发展制度体系。
如何在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上点燃“数字引擎”?《条例》注重发挥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明确数字化转型的重点,规定推动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等传统优势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数字化转型。同时,明确数字化转型的路径和要求,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创新,推动实施“互联网+”绿色制造,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的数字化改造。
首次在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中专设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一章,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立足我省“三区一基地”建设功能定位,《条例》明确推进三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下转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