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2年05月31日
第01版:一版

筑起防止未成年人走失防护网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创新探索纪实

□ 河北法制报记者 王智勇

通讯员 刘日宇 徐庆康

“现在广播找人……”这样的声音在公众场所似曾耳熟。而现在,内丘县再有儿童走丢,不单单是依靠一个广播了。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总结推广了一套预案,并通过实地演练在5分钟内找到了走失的儿童。

内丘县检察院在工作中注意到,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内丘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共接收走失儿童求助警情57条,大部分儿童走失案件发生在大型商超等场所。2021年5月25日《中国人口失踪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发现,近年来中国人口失踪的主要群体是小学生及以下的低龄儿童,以走失为主。他们年龄小没有形成完整的自主辨识能力和记忆系统,很容易发生走失。

内丘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干警成倩、乔倩和张立权,向检察长尚丽娟专题汇报了这一情况。尚丽娟要求从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着手,从“如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筑牢防范未成年人走失防护网”“如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等三个方面开展市域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并对可能侵犯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内丘县检察院干警对此开展走访调查,发现县城区域内多家大型商场、超市均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甚至商超负责人根本就没听说过有这个系统,这就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该院干警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院党组进行了汇报,经研讨认为本地商场的此种情况将可能侵犯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已经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的职责,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职责分工。对此,该院未检办案组充分将理论和实践结合,选择了“走出去”逐一拜访这三个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但发现这三个部门对此事都不了解,没有收到过相关文件,更不知道该如何操作。

为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切实解决大型商超未成年人走失问题,内丘县检察院将想法和顾虑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如实汇报,寻求帮助。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并与省检察院进行了沟通。(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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