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31日
第10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张福相:

本院受理原告滦平县红旗镇金怀综合商店与被告刘亚林、郑印、郑延鹏、张福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824民初1800号案件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间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郑百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庆: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龙诉被上诉人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民终4186号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刘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上诉人刘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齐广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10时至2022年6月28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齐广宾名下位于鹿泉区获鹿镇龙海花园24-1-1505、24-1--274房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郭占兵: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吴士勇与被执行人郭占兵其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公告查封郭占兵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嶂石岩西路29号房产。在公告查封程序中案外人郑瑞峰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因我院无法查找到你的详细住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外人郑瑞峰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我院查封公告。公告时限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异议、查封公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照法律程序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凯:

本院受理的李寸联与被执行人刘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凯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朝晖苑(锦城小区)8栋一单元2304室不动产一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拍卖裁定书、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网拍时间告知书自公告登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晋州市中兴路145号晋州法院普执三组,联系电话:0311-84483788)领取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如对询价结果通知书有异议,自领取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异议书。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依法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该不动产。

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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