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明亮保洁服务部: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树林与你单位关于工伤赔偿、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的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承双劳人仲案字【2022】第200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7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94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807.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871.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50元,医疗费21196.25元,护理费1194.51元,伙食补助费620元,交通费465元,鉴定费600元,经济补偿金5250元。以上合计126200.51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特此公告
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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