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种行为及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五项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间,有拟处以交通罚款的违法行为。
序号被告知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编号
1杨召130637199210011556无
2高占晨130637197310042115无
3陈建昌130637196807182119无
4王彦昌13244219630314041X无
序号被告知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编号
5王惠欣130637197407030911无
6殷建里130637196801062730无
7刘占社130637195408292113无
8杨小亮130637198109010378无
序号被告知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编号
9付明旺130637197201251217无
10湛思达130637200006242133130603645912
我大队拟对以上10名驾驶人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被告知人员请自行登录保定公安交管网,从首页“通知公告”栏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网址为:www.bdjjzd.cn)。本公告期限为7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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