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宋爱莲 记者 陈兆扬)几日前,家住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的司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司某被撞伤。但司某最终却要和面包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5月23日,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作出这一责任认定。
当日11时33分许,司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沿园区友谊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友谊大街与文明路路口处时,司某由于车速过快且未减速,与一辆沿文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车速也很快的面包车撞到了一起,造成司某受伤倒地不起,骑行的电动三轮车也被损坏。
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及调取监控视频,民警认定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未让右侧道路来车先行,而面包车驾驶员存在超员的违法行为,并在经过路口时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故作出二人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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