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0日
第07版:说法

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夫妻共有房产被查封执行

妻子能否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 温艳阳

相某因急需用钱周转生意,遂向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刘某为此笔欠款提供担保。约定还款的期限到了后,相某未还款,王某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审判阶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被告相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0万元,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履行,在审判阶段时,王某申请查封了被告刘某与案外人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相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与案外人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房屋共有人身份要求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法院以作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共有权人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基于共有权人身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为由,驳回案外人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李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没有提出复议,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拍卖款中保留案外人李某所享有的份额,该案顺利执行。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法院以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作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共有权人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能否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为此,执行法院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式以保护其所享有的相应份额,第一通过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以解除法院对其所有财产的强制措施;第二通过析产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并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以此解除应享有共有份额的强制措施。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法院可以继续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确定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遂在执行过程中,夫妻双方未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登记公示和书面约定的,应视为等额享有,故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保留该房屋价款的50%。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为刘某与李某共同所有,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执行用于清偿刘某所负的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后,李某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所享有的份额,并便于法院对刘某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其没有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且50%财产份额难以在涉案房屋中分割,故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意见,在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可依据财产份额保留相应变价款,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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