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经审查发现,其在未成年时期曾有一起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该起盗窃罪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曾经故意犯罪”?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排除在外,因此对张某应当批准逮捕。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张某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可以不再认定其属于应当批准逮捕的情节。
【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可以按照当然解释原理进行判断。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的例外情形,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中,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形进行除外,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当然解释原理,“举重以明轻”,累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前科报告义务作为社会防卫的一部分,尚且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逮捕仅为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处罚性,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不宜再作为审查逮捕的刑罚条件,对于无其他必须逮捕情节的,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邱鹏宇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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