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董泽1305281987❋❋❋❋301913010026003628622022年4月26日
王江涛1322231979❋❋❋❋141513010026003634442022年4月27日
黄子强1301271962❋❋❋❋001413010026003633962022年4月27日
席增川1301271981❋❋❋❋249113010026003634222022年4月27日
李宁1301271988❋❋❋❋241013010026003652752022年5月16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聂增志1323221963❋❋❋❋029113010026003648002022年5月7日
张鹤1301811984❋❋❋❋761113010026003621732022年4月25日
冯旭浩1323011979❋❋❋❋471913010026003620552022年4月24日
王冀1311811980❋❋❋❋107913010026003650802022年5月13日
陈跃武1301281987❋❋❋❋21121301002600365832022年5月20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田喜法1301231981❋❋❋❋45781301002600360132022年4月20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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