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5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男子持刀威胁,欲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遇反抗后放弃——

被告人行为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 张颖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00年左右曾有短暂婚史,离异后,分别组成家庭。2014年,二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长期保持。其间,被害人王某曾提出断绝关系,被告人赵某不同意,并长期纠缠、骚扰王某。2021年3月份,被害人王某将赵某的电话、微信全部删除拉黑。同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某家属楼下尾随王某进入其车内,持弹簧刀威胁并强行搂抱、亲吻、抚摸王某,强迫王某口交,后将王某按倒在车辆后排座位欲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王某推搡、扭动身体进行反抗,被告人赵某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离开现场。

分歧意见

本案在是否对被告人赵某数罪并罚及犯罪形态如何定性方面存在分歧意见。

针对被告人赵某在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之前的强行搂抱、亲吻、抚摸等行为如何评价,是否追加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对被告人赵某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实施了持刀威胁、强制猥亵行为,在该犯罪行为既遂后,另起犯意,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应当对被告人赵某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强奸罪追究赵某刑事责任。从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之前或实施过程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属于强奸行为的自然附随行为和必然延伸,应被强奸罪包容吸收。因此,王某的口交行为属于在赵某强奸主观故意下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应认定强奸罪一罪。

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也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害人反抗态度坚决,被告人赵某实际难以进一步实施强奸犯罪,因此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属于强奸中止。被告人赵某完全具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和能力,但其主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认定赵某强奸罪中止。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被告人、被害人曾有短暂婚史,离异后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由于被害人要断绝联系,引发被告人不满,被告人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案发地点持刀威胁被害人,对其先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后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由于时间、空间、犯罪对象均没有变化,犯罪行为没有明显间隔,强奸行为一般都会包含强制猥亵行为,故应认定为强奸罪一罪。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欲犯不能是未遂,能犯不犯是中止。被告人赵某持刀威胁猥亵王某后,将其推倒在车辆后排座位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当时,王某通过推搡、扭动身体进行反抗。此时,被告人赵某犯罪能力、条件未发生变化,其完全可以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被告人赵某自动停止犯罪,离开现场,该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法院的判决也证明了笔者观点。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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