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立坤 驰轩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市检察院赠送锦旗,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主动司法、能动履职,依法监督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为我的当事人挽回了15万余元经济损失……”近日,柯某某等4人的代理人程律师来到张家口市检察院,代表当事人向检察院表达谢意。
事情还得从2018年9月8日说起。那天,柯某某的丈夫驾驶货车与茹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尾部碰撞,造成柯某某丈夫死亡。事故发生后,柯某某和儿子、公公、婆婆将茹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8975万元。
“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明显不符合实际,我们诉求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柯某某等人不服法院判决,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再审申请。随后,柯某某等人向张家口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张家口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申请监督材料及法院审判卷宗,与此同时,主动到柯某某儿子所在小学调查核实了就读情况,认为柯某某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与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社区居住证明相互印证。而且,结合检察机关核实的柯某某儿子一直在县城小学就读的相关事实,可以证实柯某某丈夫自2014年起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该案符合监督条件,法院应当按照客观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为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市检察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们的意见十分明确。同时,听证会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考虑到事故发生后,柯某某丈夫死亡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尽快达到案结事了人和,该院办案人员在听证会上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虽然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达成了统一。这起案件审查终结后,该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遂依法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省法院经审理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依法改判,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7.789585万元。至此,经检察机关监督,为柯某某等人挽回了15万余元经济损失,给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的申请监督人,带来了新的生活希望。
“群众身边无‘小案’,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柯某某等人申请检察监督案,是近年来张家口市检察院依托检察监督职能,践行为民办实事的一个缩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永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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