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马美丹)“不用吃苦,不用受累,仅需提供银行卡就能获利……”听到这些,李某心动了。6月9日,沽源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看到网络上的宣传小广告,便加上对方微信,得知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就能获利,每张卡可得报酬2500元。如此容易的挣钱方法,李某虽然心里有些疑惑,但是面对金钱的诱惑,其仍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后对方利用李某的银行卡等信息,将诈骗他人资金转入李某的银行卡共计1253000元。经查实,李某提供银行卡4张,获利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等信息供对方转账、支付结算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某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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