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宋爱莲 记者 陈兆扬)家住沧州中捷产业园区的周某骑乘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路口时,未让道路右方驶来的汽车先行,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赵某在行驶到路口时没有减速,结果两车发生碰撞事故。6月10日,沧州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周某和赵某二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6月8日20时10分许,沧州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接警后,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事故现场位于小区内的一十字路口处,周边都是居民聚居的楼房。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事故轿车左前方有撞击痕迹,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附近,路面散落一些零件。
经勘查,民警发现,事发时轿车驾驶人赵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十字路口,并未减速观察,而是径直通过;而周某骑乘电动自行车进入路口时,未让道路右方驶来的赵某汽车先行。由于周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头部轻微擦伤。
一个在经过十字路口时不减速,一个在十字路口未让右侧机动车先行,民警据此认定周某、赵某二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民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居民小区道路通行时,由于行车视野较差,人车较多,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同时,驾乘电动自行车务必要规范佩戴头盔。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