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周丹)“我对证据开示清单中的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今后一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近日,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客观充足的证据面前消除了疑虑,自愿认罪认罚。这是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自5月下旬开始在办案中探索开展证据开示工作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以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和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均无证据出示环节,无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而证据开示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的一种活动。“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省检察院于今年5月9日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安新县检察院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办案实际,研究制定了《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工作办法》,并明确了各类配套法律文书格式。5月23日,在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在主持证据开示时,将《证据开示清单》交给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全面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证据开示笔录》。
“证据开示充分保障了我们值班律师的权利,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的情况下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我们也觉得心里踏实。”值班律师对证据开示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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