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润泽)“我一定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早日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取保候审的师某某向办案人员表示。近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体现了司法温情。
2021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师某某因琐事与邢某某发生口角,致邢某某轻伤二级。今年5月26日,涉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师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邢某某提出高价赔偿要求。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诉讼进程。承办检察官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此案。
在了解被害人所受损伤后续医疗费用、赔偿金标准后,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了11万元的赔偿保证金,既为被害人留足医疗费、赔偿金,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生活需要,也为案件双方进一步和解留出空间。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家属按规定向涉县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专门账户缴纳足额保证金后,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次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促进双方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事司法政策、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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