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康婧)近日,由灵寿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付某某、陈某某等人盗窃一案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陈某某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6月18日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付某某、闫某某在灵寿县某村一铁矿将温某某的选铁机内强力磁铁盗走,经鉴定价值为1.65万元。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判决期间,陈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公开开庭审理,灵寿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灵寿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陈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陈某某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
鉴于陈某某在其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基本原则,2022年1月27日,灵寿县检察院遂提出抗诉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加刑改判的判决。
承办检察官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反悔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主要在于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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