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马涛)“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清理一次……”6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科学、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省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近5年累计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56件、“打包”修改的91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97件、“打包”修改的35件,及时清除了制约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但在清理工作中也存在清理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办法》提出,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清理的、制定机关发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等四种情形,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作出规定,制定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评估计划,确定年度评估项目,实施机关按照要求进行评估;对政府规章施行满5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实施机关必须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在清理工作责任分工上,《办法》提出,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检查,并具体负责清理意见的梳理汇总、审查呈报等工作;实施机关负责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责的机关做好清理工作;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办法》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和应当宣布失效的六种情形以及应当修改的八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办法》提出,对修改内容较少且较为简单的,可以采用“打包”的方式一次性修改;对修改内容涉及主体框架、主要制度和重要内容,不宜采取“打包”方式修改的,规章可以列入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制定。
《办法》还对清理方案的制定,清理意见的提出、审查修改、报审公布等清理工作程序的规定作出了具体细化,要求在清理中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