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崔晔 王芳)因醉酒驾驶刚被判刑,上诉期未满,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吴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之前所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沿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保定市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5mg/100ml。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之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人吴某某于十日前刚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天上诉期未满,吴某某竟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最终酿成祸端,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危险驾驶罪宣判缓刑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犯交通肇事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故撤销其前罪缓刑,对其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思想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个别人无视法律,我行我素,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视他人的生命为儿戏,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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