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春宇
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通过诉讼,法院核算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交强险每名受害者分配限额为3万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后,赔偿义务人应承担30%的损失,为42万余元,即李某获得的赔偿款总额为45万余元。
该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张某通过家属与李某的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此款已由李某的妻子谭某全部领取。
李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因上述交通事故死亡被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个人账户退款合计67万余元,该笔款项现由北京某公司账户代为管理。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清楚之后,李某的父母李某某和刘某将谭某和其两个未成年的女儿诉至滦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和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费均系实际支出,不宜认定为共有,应归实际支出人所有。
死亡赔偿金(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因李某的死亡造成家庭残缺,李某的两个未成年女儿失去了父爱,作为其监护人的被告谭某也没有固定工作,法律应在经济基础方面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李某的父母每月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的抚恤金,且他们的另一名子女对二人有赡养义务。法院遂酌情确定原告方分割上述两项财产的30%,被告方分70%;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各个被扶养人所有。
李某的个人账户退款属于遗产。属于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李某的父母分得五分之二,谭某和两个女儿分得五分之三。
李某的去世对于原、被告来讲无论是丧子之痛还是丧夫、丧父之痛,均难以用言语予以表达。肇事人家属为得其谅解而给付赔偿金,从获得该笔共有财产过程中各共有人“贡献大小”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应属均等。
说法:
公民生命权遭受侵害,涉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当然,如果受害人属于工伤的,还可以同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抢救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处理丧葬事宜所花费丧葬费均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待赔偿义务人赔偿后,应给付给实际支出人。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继承丧失说”,一个被侵权人,他通过自己的劳动,会积累财富,这些财富在他死亡后作为遗产由自己的近亲属继承。但是,现在被侵权人死亡了,不可能再劳动,自然就没有财产积累了。这种情况下,要用死亡赔偿金来填补这一损失。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才能对其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系受害人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核心分配原则是依据死者与各个近亲属之间具有的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程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案才给受害人的配偶及两个未成年子女较大比例的分配。同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照上述原则分配。
侵权人为获得谅解而给付的赔偿款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原则。各个近亲属之间的精神损害程度并非法律所能作出的事实判断或者价值判断,故而平均分配较为适宜。另外,若赔偿款已被近亲属中一人或者数人领取,剩余近亲属请求返还的,应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若赔偿款存于某处,各个近亲属诉请分割的,应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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