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吕志军1323291967❋❋❋❋321213010026003738632022年06月22日
王康1301321984❋❋❋❋285613010026003638862022年04月28日
马增广1301821987❋❋❋❋14701301002600368892022年06月06日
赵亮1301811982❋❋❋❋821113018126002675922022年06月17日
高灵坤1301021963❋❋❋❋031813010026003662442022年05月25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杨建彬1323361980❋❋❋❋181813010026003750162022年06月28日
梁国清1301851982❋❋❋❋181613010026003750202022年06月28日
田喜法1301231981❋❋❋❋457813010026003601322022年04月20日
陈跃武1301281987❋❋❋❋211213010026003658352022年05月20日
高璐璐1301231989❋❋❋❋755413010026003670622022年05月27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张永生1301041981❋❋❋❋091213010026003719252022年06月14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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