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吴盈盈)日前,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院经审查,对5名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3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另两人作不起诉处理。
2021年4月份以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李、小王、小凯在老李(系小李父亲,被网上追逃)的教唆、指使下,非法介绍收购犯罪嫌疑人小张、小陈的银行卡、U盾及关联手机号,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小张、小陈在明知自己被他人收购的银行卡可能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旧为其办理并出售银行卡,最终导致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将钱汇入这些银行卡中,支付结算金额达130万余元,远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吴桥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积极展开审查工作,为5名未成年人分别委托了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并展开了社会调查。经查,介绍收购银行卡的小李、小王、小凯三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均系在校学生。他们积极配合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出售银行卡的小张、小陈两人系初犯,均为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缴赃款。考虑到涉案未成年人即将面临高考,为不耽误孩子们的人生发展,本着“少捕慎诉慎押”、教育挽救的理念,结合案件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决定对小李、小王、小凯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6个月。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小张、小陈作不起诉处理。同时该院检察干警对5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检察官说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触犯此罪名的犯罪嫌疑人逐渐趋于年轻化,高中生、大学生相较成年人很容易触犯此罪名。究其原因,一是学生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贩卖自己的银行卡等信息不会轻易构成犯罪,存在侥幸心理。二是贪小便宜的心理,学生时代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收购银行卡的人往往会以一定利益诱惑学生,从而让其跌入“伪装的陷阱”。三是家庭监护教育缺失,家长与孩子缺乏沟通。本案中存在单亲家庭中父亲教唆指使孩子犯罪的特殊情况,同时其他涉案未成年人也普遍存在监护教育缺失的情况,家长往往事后才知道孩子参与买卖银行卡的行为。这说明法治教育任重道远,尤其是要大力宣传与落实刑法、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阻断网络诈骗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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