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1日
第04版:民生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今年4月,庞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郭先生发生碰撞,导致郭先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后,郭先生向庞某索要赔偿,庞某却称,该车辆原车主是赵某,赵某将该车以以旧换新的方式卖给了某摩托车店,某摩托车店又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庞某。但上述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机动车交强险也未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此次交通事故理应由原车主赵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而原车主赵某则称既然庞某已经购买了该车,庞某作为车辆当前的所有人,应对其在驾驶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担责。某保险公司也以车辆交强险未办理变更手续拒绝赔偿。几方相互推诿,郭先生索要赔偿无果,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姁虔。

江律师认为,郭先生的损失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庞某承担。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转让,即使买卖双方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产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的瑕疵,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因此某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郭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为庞某,庞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其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责任。

江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朋友,近年来,二手车因价格相对较低,备受人们青睐。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车辆尚未过户前紧跟进度,随时掌握车辆情况,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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