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刘建海、刘炜: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民终58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原判;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刘建海、刘炜协助上诉人王宝田办理位于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33号1号楼40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一二审诉讼费1152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谢树峰: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行初22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答辩状副本、被告证据、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8月5日在本院十楼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苏娟与岳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8月8日上午10时至2022年8月9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岳健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96号中悦华府3-1-101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苏娟与岳伟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8月8日上午10时至2022年8月9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岳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96号中悦华府3-1-1304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辛汉: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鑫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49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徐鑫洋负担(已交纳)。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吕淑立:
本院受理原告谢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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