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5日
第07版:说法

原告遭受交通事故时超过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与肇事方发生纠纷——

她能否拿到误工费赔偿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李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双方在沟通理赔金额时发生争议,杨某主张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这其中包括误工费1.7万元。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认为李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误工费,因此对其提出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杨某则认为自己虽然到了退休的年龄,但也一直在务工劳动,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收入确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因此赔偿误工费是理所应当的。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杨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主张误工费没有异议,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61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当然,在计算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应酌情判处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杨某的误工期为150天,但原告作为女性,毕竟已61周岁,法院根据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出院医嘱等,酌定误工期为100天。同时,原告是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的误工费,但原告为农村居民,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计算标准,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应为8242元。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解释》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案件实际不相符合,而且也直接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导致案件的处理有失公平。

从本案来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杨某,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以自己劳动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同时,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误工费的支持,对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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