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董计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付丽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507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5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董计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付丽红货款23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董计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50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移送执行处理。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320109058647。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兴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穆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增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夏葵、文艮姣:
本院对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与你二人及石家庄起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冀01民终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84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马玉花:
本院对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与你及吴彦龙、石家庄起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冀01民终6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84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春燕、王睦:
本院对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与你二人及石家庄起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冀01民终6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84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牛卫刚、牛建红:
本院对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支行与你二人及石家庄起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冀01民终6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84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韩增芮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60833,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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