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张铁军、张铁金、赵玉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冀0821民初17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铁金、张铁军、赵玉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冀0821民初17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尹江南:
本院受理原告卢飛诉被告尹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冀0821民初15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头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郭小青:
本院对上诉人陈雨津与被上诉人赵良波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冀01民终3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335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徐凯、郭凯、郭爱霞、石家庄宁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对上诉人徐凯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新合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马卫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冀01民终6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501民事裁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郭凯、张爱彬、石家庄宁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对上诉人郭宝仁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新合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冀01民终6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499民事裁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郭凯、张素敏:
本院对上诉人施秀春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新合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马卫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冀01民终6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498民事裁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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