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0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沧县检察院能动履职,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

给养老保险金装上“安全锁”

河北法制报讯 (庞利利 冯月)日前,沧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人社部门就该院制发的检察建议落实及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称涉案当事人刘某某已接受该局作出的涉案金额两倍的行政处罚,上缴罚款54万余元,同时,该局在加强数据核实、规范工作运行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已核查疑点数据4000余条,追回其他人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76万余元。

经查,刘某某于2004年办理了一套虚假身份信息,虚报年龄,并利用该虚假身份信息在原沧县人事局工作人员陈某某(已故)的帮助下,以假知青的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某在实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于2006年6月至案发共领取养老金27万余元。

原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综合考虑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额退赔养老金、作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热心公益事业等情节,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最终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今年3月,举报人王某某到沧县检察院提交举报材料,针对该院办理的刘某某涉嫌诈骗案作出的相对不起诉结果提出异议。沧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该线索,控告申诉和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迅速开展工作,通过调卷、座谈等方式了解原案案情及办理情况,全面深入开展线索核查,并及时就王某某提交的两项新罪名指控材料分别与公安、纪委监委进行沟通,做好下一步跟踪了解和督促反馈。结合调查的情况,4月22日,沧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领办案组所有人员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了王某某,针对其作为举报人关于原案处理结果不服一事的适格身份以及该院作出的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解答。最终,对检察机关的答复意见和法理情相融的化解工作,王某某表示充分认可。

王某某举报案虽然已经结案,但与举报人交谈做工作的时候,其一句“骗保的事儿相关部门应处罚未处罚”,让办案组检察官一致认为案结了“事”还未了,这起案件背后的社保基金安全问题更应该重视。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职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护国家财产的作用,结合该案办理情况,检察官对当前养老基金服务规模越来越大、监管链条越来越长、风险点逐渐增多、养老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

在充分调查后,5月23日,结合刘某某诈骗养老金案,沧县检察院依法向人社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尽快对刘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针对该局原工作人员陈某某违规为他人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养老基金大额流失问题,建议强化队伍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经办流程。同时,建议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动,实现相关数据比对核实,对疑点数据及时排查、对违规领取情况依法进行追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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