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雅静 张金库
“不用数了,我相信他,这些钱顶我打半年工的工资了……”近日,拿到补偿款的刘某格外高兴,他向检察官挥手告别时,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
遭遇不幸: 伤了手指未获赔偿
2018年8月,刘某到沧州某铸造公司从事抛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的一天,刘某在作业中不慎将左手食指碰伤,造成末节缺损,但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又上诉,提交了充足证据证明案外人刘某某与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刘某是案外人刘某某自己雇用的工人,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案外人刘某某也认可了该公司的主张。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该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柳暗花明: 借助“外脑”拓宽思路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并仔细审查了法院全部卷宗,讯问了双方当事人,向相关人员核实了案件情况,经认真研判认为,刘某与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还是与案外人刘某某成立劳务关系、到底谁对刘某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一方面,现有证据确实能够证实案外人刘某某是刘某的实际雇用者,但另一方面,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生产的一个环节,此种情况下,实践中判令该公司承担一定责任的判例也存在。为进一步明晰本案的法律关系,依法妥善处理案件,检察官特地咨询了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法专家、沧州市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曹东升。曹东升提出建议:结合现有证据,这个案件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应该是最好的结果。
多赢共赢: 案结事了三方满意
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专家建议后,决定秉持保护弱势群体和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并重的理念,在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上下功夫。但是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和解难度很大。刘某在本案中败诉,又以劳务合同纠纷向沧县法院起诉了该公司和刘某某,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检察官在充分了解各方生产生活情况和诉求愿望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释法促和工作。一方面,讲情理、明事理、晰法理,引导该公司和刘某某尽量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对方最大程度的安抚与弥补。另一方面,与刘某促膝长谈,打开当事人心结,同时与沧县法院办案法官沟通联系,共同引导刘某客观理性提出补偿要求。经各方共同努力,刘某某同意给付刘某6万元作为补偿。最终,刘某、刘某某和涉案公司三方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刘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的同时,也向沧县法院撤回了起诉,三方终于握手言和。
民事检察和解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的双重职能,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在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牢固树立“息的是矛盾,顺的是民意,稳的是党执政根基”的大局意识,坚持法理与情理、维稳与维权、纠错与解纷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准确把握检察监督和法院审判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相得益彰的关系,坚持“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的理念。另外,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助力实现了检察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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