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沈括)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第一时间停车救助伤员并报警,将事故伤害降到最低,然而个别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却心存侥幸驾车逃逸。7月11日,高速交警黄骅大队民警就破获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当日8时50分,高速交警黄骅大队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报警称,自己驾车行驶到荣乌高速公路荣成方向653公里加700米处时,正在第一行车道内正常行驶,突然右侧车道驶来一辆黑色小车强行变道,随后与自己的车辆侧面发生剐蹭,导致其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发生后,黑色小车没有停车便驶离现场。
民警根据刘某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其所描述的嫌疑车辆特征进行排查,最终锁定一辆“渝D”牌照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随后,民警与该车车主取得了联系。车主却说:“我知道出事故了,我以为我车没什么事,就开车走了。”
7月12日,逃逸车辆车主冉某来到黄骅大队处理事故,冉某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高速交警黄骅大队事故民警依法判定机动车驾驶人冉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责任。当事人冉某被依法予以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事后,冉某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当事人刘某和事故民警致歉。
高速交警提示:以下8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检查是否有人员受伤,双方车辆有何损失,同时报警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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