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郝伟)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高达270余万元。
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起诉称,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19日,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向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购买商砼用于工程建设,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欠其商砼款约270余万元,且其中有180余万元的账目未核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经审理,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系北京某建工公司的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法院依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北京某建工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二被告分三笔给付原告商砼款,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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