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王有峰 郝雪)“被不起诉人王福祥(化名),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现依照法律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福祥(化名)宣布不起诉,为这件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1年12月27日,被害人张志强(化名)与王福祥因小事发生口角后,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王福祥动手殴打致张志强轻伤二级。
该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宣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这是一起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为同村村民,双方平时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且曾为师生关系,仅因一点小事不能冷静处理而引发冲突。案件发生后因没有进行很好沟通,双方矛盾越积越深。此案被害人张志强已年过七旬,犯罪嫌疑人王福祥年过五旬但一直未成家,双方均为脱贫低保户,家庭经济情况欠佳,两人平时均没有不良记录。
鉴于此,为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案件承办人首先到看守所提讯王福祥,以理释法,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向被害人道歉,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可能赔付部分医疗费用。考虑到张志强年老体弱,案件承办人深入到其家中,坐在炕头化解其心结。“张大爷,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乡里乡亲的,可不要因为一点小事成为仇人,实在得不偿失!”“你们这次的矛盾纠纷一定要及时化解好,同在一个村日后才能继续和睦相处!”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以及在村干部的配合支持下,被害人与嫌疑人亲属最终达成了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以后一定好好相处,有困难相互帮助。
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人及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还喜结良缘。
在审查起诉环节,2022年6月30日,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被害人实际困难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在回访中,双方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十分满意,再三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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