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5日
第03版:法案

邯郸中院发布2021至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北法制报讯 (李涛 樊书卓)7月2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至2022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的同时,彰显邯郸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心,进一步增强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引领公众自觉树立环境资源保护的价值取向。

据介绍,近年来,邯郸市法院系统进一步创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式方法,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司法保障能力水平,用司法力量兑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特别是2021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716件,占全市受理审判类案件的1.59%,有效打击了各类涉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推动邯郸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邯郸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次邯郸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和尚鹦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和画眉鸟系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从集市陆续收购和尚鹦鹉、蒙古百灵、画眉等野生动物,在其经营的花鸟门市内将和尚鹦鹉1只、蒙古百灵7只、画眉8只予以出售,后被查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相应环境损失2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案。王某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佣王某甲在现场负责收钱开票,雇佣陈某某驾驶钩机在现场负责装车,在南漳河滩内非法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进行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几万元。王某一投案自首。法院判决王某一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非法倾倒危险固体废弃物案。王某某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带领、指使其雇佣的司机5人(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二、孙某、高某某)非法将危险固体废弃物倾倒至被告人成某某找到的一处闲置的土坑内。在得知环保部门要进行采样调查后,被告人成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下雇佣钩机用土将危险废物覆盖,致使污染范围扩大。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七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二、孙某、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违法销售废铅酸蓄电池案。张某、顾某某、黄某某等六人挂靠在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收购废旧电瓶,所得利益六人均分。顾某某在未查看对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收购的含铅废旧电池以每吨八九千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等人进行非法拆解,经审计,现已查明交易金额巨大,交易重量达上百吨。法院认为,张某、顾某某、黄某某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并将废旧电瓶销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共同犯罪论处。三被告人系主动到案,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的公益诉讼案件。肥乡区辛安镇某村违法倾倒、丢弃生活垃圾,严重污染了环境,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改善环境职责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检察建议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法院认为,被告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检察建议整改到位,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撤回起诉。

非法占用农用地恢复地貌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耕地后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园林有限公司的名义,擅自将所承包土地当中的部分耕地用于建设游泳馆、特训营、练车场、房屋等,造成耕地被严重破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杨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猴子一只。后又将该猴子卖给石某某,石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喂养猴子三个多月,后猴子逃走下落不明。经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灵长目保护动物系二级以上保护动物。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间接故意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案。刘某某与周某一承包某公司球磨车间,周某一委托被告人周某二负责在现场管理。公安局环保大队工作人员在某公司院内检查时发现,连某某通过抽水泵将循环池内泥浆水抽到除尘灰堆上后,在除尘灰堆私设暗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该厂东北角的渗坑内(该项目不允许排放废水)。民警在现场提取排放废水水样,经检测,总锌结果分别为严重超标。法院判决被告人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朱某某伙同郭某某、申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在无资质,无任何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将收购的废旧电瓶外壳拆开,把废旧电瓶中电瓶液倾倒在该回收站的渗坑内,朱某某再伙同郭某某、申某某等人将倾倒完电瓶液的废旧电瓶销售,致使院内土壤含铅量超标,对土壤及附近的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污染,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法院判决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民事部分判决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用、评估费共计四万多元。

倾倒危险废物的运输者和协助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王某某系闫某雇佣司机,王某某受闫某指使驾驶自卸货车到某公司装载废弃油渣后在被告人张某指引下将废弃油渣倾倒至某村村西或村东北角石窝内,造成严重污染。法院判决闫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三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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