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梁蒙蒙)蠡县检察院7月21日透露,该院日前办理了一起一男子多次驾驶摩托车抢夺黄金首饰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抢夺罪被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2009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重操旧业,又干起了“老本行”抢夺他人财物。王某为了便于实施抢夺,购买了摩托车、鸭舌帽、口罩等物品,专门以妇女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作为“猎物”。王某每天驾驶摩托车在蠡县留史镇寻找作案对象,发现目标后,遂尾随至无人处,从受害者后面将金项链拽下来逃之夭夭。随后,王某将抢夺来的金项链销赃。
王某到案后拒不交代抢夺的作案事实,殊不知蠡县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多起抢夺作案的证据。在公安机关释法说理,并出示了其作案附近的公共视频截图后,王某坦白了其在蠡县实施抢夺的作案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其在安国、深泽、定州等地实施抢夺黄金项链、黄金耳环等多起作案事实。
检察官提醒
炎炎夏季,许多女性喜欢佩戴金银首饰出行,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检察官提醒各位广大人民群众,尽量避免携带贵重物品和佩戴贵重首饰出行,外出时要提高警惕,如遇到类似危险情况,首先确保自己不受伤害,然后尽快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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