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6日
第03版:法案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刊登在《河北法制报》第4版的原告为廊坊市华龙商业有限公司的公告中(2019)冀0105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应为(2020)冀0105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飞虎、张迎霞: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执行王飞虎、张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本案申请人为王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法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办理,联系人:管法官,联系电话:0311-87780629。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孙纪宁: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孙纪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5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你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你逾期未履行,我院将对被执行人孙纪宁名下车牌号为冀F8626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进行司法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确认勘验现场时间通知。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办理有关选择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勘验现场时间、网络司法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逾期未到场将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我院将依法执行本案,对此车辆进行网络公开司法拍卖。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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