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7月26日讯 (记者 张乔)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突出河北特色、强化扶持措施、细化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草案)进一步突出了河北特色。立足我省环京津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和文化特色,条例(草案)完善了区域协同、产业布局、生态保护、文化繁荣等内容。在第十条增加了乡村振兴工作应当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相融合的内容;第五十一条增加了弘扬西柏坡精神、塞罕坝精神,培育新时代燕赵优秀文化的内容。
在强化扶持措施方面,条例(草案)细化了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措施,增加了数字乡村和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充实了多渠道筹集资金、金融服务、信贷担保、农业保险、教育医疗保障等内容。
在注重“百业兴旺”方面,条例(草案)针对农业产业内容较多的实际,增加了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养生养老、研学体验、乡村民宿、农家乐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内容。
在细化强化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增加了“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乡村振兴规划;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截留、挪用、侵占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等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增加了“未落实或未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毁坏以粮食生产为目的的青苗;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