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7日
第03版:法案

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驾驶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张景荣1323221969052314132019年6月1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罚款1700元关振仓1323221972071014132019年6月8日无证驾驶第一类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一类机动车罚款5000元,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石家庄市晋州市和平街121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2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2-07-27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44317.html 1 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