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赵佩在1301811984❋❋❋❋731413010026003789142022年7月8日
郑凯1301811981❋❋❋❋731513010026003789032022年7月8日
张建卫1301261986❋❋❋❋30191301002600377532022年7月5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梁志钢1301061966❋❋❋❋0633130100260037766 2022年7月6日
李维强1304251984❋❋❋❋71331301002600377582022年7月6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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